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承接抚政发〔2017〕24号和抚发改〔2017〕334号两个文件赋予的权限和职能的通知》(抚发改地区〔2020〕205号)文件精神,经望花区人民政府、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调整望花区、望花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现将新调整《望花区、望花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 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6年5月13日 2026年5月13日
望花区、望花经济开发区联合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望花区建设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综合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2026年3月2日望花经济开发区业务职能移交会议精神,经望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望花区、望花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调整联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规委会”)章程。
第二条 联合规委会是望花区设立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对望花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重要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三条 望花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重要事项,均须纳入联合规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联合规委会由望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专业人员组成。
联合规委会主任由望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望花区政府分管规划副区长担任,成员由望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望花区教育局局长、望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望花区司法局局长、望花区财政局局长、望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望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望花区商务局局长、望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望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望花区数据局局长、望花区消防救援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望花分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局长、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专家)。
第五条 联合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联合规委员会负责统筹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审议、审定、协调解决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审定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各项专业规划;
(二)审议、审定范围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等;
(三)审议、审定城乡规划重大调整(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已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变更和对已经批复的各类规划的调整意见等;
(四)审定范围内区域重点节点城市设计、重大建设项目建筑方案;审定重大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处罚事项;
(五)审定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大型建设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选址、选线、设计方案;
(六)审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七)审定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经联合规委会领导提议需要提交联合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联合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议题收集、材料审查及文件的起草、修改和会议召开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议题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会议并呈报相关论证及结论信息)汇总,向联合规委会提出会议申请,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望花区存档;
(三)负责会议规划项目的信息发布、资料存档、规划成果的公开、公示和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负责联合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联合规委会会议由联合规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联合规委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按会议通知列席会议。
第九条 联合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议题提报情况及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条 联合规委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合规委会主任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联合规委会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联合规委会议事规则
(一)申报拟上会的议题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联合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确定;
(二)特别重大项目需专家论证的,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或议题申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三)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议题材料提前送达联合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送达文件要求及时反馈意见,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如有意见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事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四)会期确定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成员单位,并做好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会议议程:
1.联合规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
2.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报议题内容;
3.与会成员单位和其他参会人员对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4.联合规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宣布审议、审定意见;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合规委会会议审定意见完成会议纪要初稿,经联合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核定后,呈报联合规委会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经联合规委会审议、审定通过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落实。需批准后实施的城乡规划,议题申报部门应按照会议要求组织完善,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联合规委会会议信息的咨询,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会议资料属内部资料,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望花区人民政府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望花区、望花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和<望花区、望花经济开发区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抚望政发〔202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