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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依法注销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浏览:1996次'时间:2026年3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经望花区交通运输局核查,存在道路运输企业超过180天未申请延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注销企业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证下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企业负责人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交回抚顺市望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窗口(地址: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7号)办理注销归档手续。逾期未交回相关证件的,我局将依法公告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后续经营风险,均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望花区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明细 望花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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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公网安备21040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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