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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抚顺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第二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的公示
浏览:2761次'时间:2023年11月6日
一、整改任务 2020年《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2个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察发现,抚顺、清原、新宾、新抚、顺城县(区)委及望花区政府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 二、整改目标 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整改措施 1.定期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区委、区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按照《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室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的通知》(抚委发〔2021〕14号)要求,原则上区委、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 1 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2.望花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好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3.加大对新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的学习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各项工作要求。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望花区委、政府严格按照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2021年,区委常委会议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8次研究生态环境保护议题;2022年,区委常委会议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6次研究生态环境保护议题;2023年以来,区委常委会议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3次研究生态环境保护议题,学习领会新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及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7日(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电 话:024-56090699 邮寄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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