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关停歇业、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到期未换取新证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原因。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如下。
附件:望花区医疗机构注销明细
望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3日
医疗机构注销明细.xls